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为擅自为子女更改姓名
日期:2013/8/8 15:17:05
我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一般情况下,我国公民出生后进行户籍登记时,由父母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子女长大到有识别能力时,还可以自己选择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如果子女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可以自行决定姓父母的姓氏之外的姓,并可更名。但是,在子女未成年之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擅自将子女姓名更改。
郑晓丽律师解答:户籍派出所要求为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子女更改姓名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和亲自同去办理。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子女18周岁成年后方可有权自行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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